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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能热水工程招标:合同条款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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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合同条款重要内容
一、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二、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四、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五、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在2年以上,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七、伴随服务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八、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九、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终检验结果。
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应邀请招标人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烟台市技术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十、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一、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
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2.1、合格的销售发票;
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3、甲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三、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和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招标人审核。
十五、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乙方如提供履约保函,则应按照第三章所给定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提供。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无质量异议后,五天内退回。
十六、合同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十七、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烟台大学财务处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十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办公室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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